(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意見
本核數師(以下簡稱「我們」)已審計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統稱「貴集團」)的合併財務報表包括:
-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合併財務狀況表;
- 截至該日止年度的合併損益表;
- 截至該日止年度的合併綜合收益表;
- 截至該日止年度的合併股東權益變動表;
- 截至該日止年度的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
- 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信息及其他解釋信息。
意見的基礎
我們已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的《香港審計準則》進行審計。我們在該等準則下承擔的責任已在本報告「核數師就審計合併財務報表承擔的責任」部分中作進一步闡述。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的《專業會計師道德守則》(以下簡稱「守則」),我們獨立於貴集團,並已履行守則中的其他專業道德責任。我們相信,我們所獲得的審計憑證能充足及適當地為我們的審計意見提供基礎。
關鍵審計事項
關鍵審計事項是根據我們的專業判斷,認為對本期合併財務報表的審計最為重要的事項。這些事項是在我們審計整體合併財務報表及出具意見時進行處理的。我們不會對這些事項提供單獨的意見。我們在審計中識別的關鍵審計事項概述如下:
- 發放貸款及墊款和金融資產投資的預期信用損失計量
- 非保本理財產品結構化主體的合併
- 中信澳礦項目的減值準備
關鍵審計事項 | 在審計中如何應對該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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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貸款及墊款和金融資產投資的預期信用損失計量 參見合併財務報表附註2(j),附註3(b),附註27以及附註29。 於2024年12月31日,貴集團合併財務狀況表中納入預期信用損失計量的發放貸款及墊款總額及應計利息為人民幣57,354.72億元,管理層確認的損失準備為人民幣1,465.62億元;納入預期信用損失計量的金融資產投資總額及應計利息為人民幣20,628.18億元,管理層確認的損失準備為人民幣310.13億元。 貴集團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採用預期信用損失模型計量發放貸款及墊款和金融資產投資的預期信用損失。 運用預期信用損失模型確定發放貸款及墊款和金融資產投資的預期信用損失的過程中涉及到若干關鍵參數和假設的應用,包括信用風險階段劃分、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違約風險暴露、折現率等參數估計,同時考慮前瞻性調整及其他調整因素等,在這些參數的選取和假設的應用過程中涉及較多的管理層判斷。 由於發放貸款及墊款和金融資產投資預期信用損失金額重大且計量具有高度的估計不確定性,並涉及重大管理層判斷和假設,我們將發放貸款及墊款和金融資產投資的預期信用損失計量識別為關鍵審計事項。 | 與評價發放貸款及墊款和金融資產投資的預期信用損失計量相關的審計程序中包括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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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審計事項 | 在審計中如何應對該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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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保本理財產品結構化主體的合併 參見合併財務報表附註2(f),附註3(j)以及附註52。 於2024年12月31日,貴集團發行並管理的非保本理財產品均為未納入合併範圍的結構化主體。 當判斷貴集團是否在非保本理財產品結構化主體中享有部分權益或者是否應該將非保本理財產品結構化主體納入貴集團合併範圍時,管理層應考慮貴集團擁有的權力、享有的可變回報及運用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的能力等。這些因素並非完全可量化,需要綜合考慮整體交易的實質內容。 由於非保本理財產品結構化主體是否納入合併財務報表涉及重大的判斷,且金額重大,我們將非保本理財產品結構化主體的合併識別為關鍵審計事項。 | 與非保本理財產品結構化主體的合併相關的審計程序中包括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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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審計事項 | 在審計中如何應對該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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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澳礦項目的減值準備 參見合併財務報表附註2(u),附註3(d),附註3(k)以及附註9。 當有跡象顯示資產可能有減值時,管理層會就中信澳礦項目(以下簡稱「該項目」)進行減值測試。 於2024年12月31日,管理層通過將以下內部及外部信息的情況納入考量,評估該項目是否存在減值跡象,包括:
我們將管理層對該項目減值跡象的評估識別為關鍵審計事項,因為此等評估,特別是對未決訴訟的評估,涉及重大管理層判斷,並且可能受到管理層偏向的影響。 | 對於管理層對該項目減值跡象的評估,我們實施的審計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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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財務報表及其核數師報告以外的信息
董事須對其他信息負責。其他信息包括年報內的所有信息,但不包括合併財務報表及我們的核數師報告。
我們對合併財務報表的意見並不涵蓋其他信息,我們亦不對該等其他信息發表任何形式的鑒證結論。
結合我們對合併財務報表的審計,我們的責任是閱讀其他信息,在此過程中,考慮其他信息是否與合併財務報表或我們在審計過程中所了解的情況存在重大抵觸或者似乎存在重大錯誤陳述的情況。
基於我們已執行的工作,如果我們認為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錯誤陳述,我們需要報告該事實。在這方面,我們沒有任何報告。
董事及審計與風險委員會就合併財務報表須承擔的責任
董事須負責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香港《公司條例》擬備真實而中肯的合併財務報表,並對其認為為使合併財務報表的擬備不存在由於欺詐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所需的內部控制負責。
在擬備合併財務報表時,董事負責評估貴集團持續經營的能力,並在適用情況下披露與持續經營有關的事項,以及使用持續經營為會計基礎,除非董事有意將貴集團清盤或停止經營,或別無其他實際的替代方案。
審計與風險委員會協助董事履行監督貴集團的財務報告過程的責任。
核數師就審計合併財務報表承擔的責任
我們的目標,是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由於欺詐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取得合理保證,並出具包括我們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我們是按照香港《公司條例》第405條的規定,僅向整體成員報告。除此以外,我們的報告不可用作其他用途。我們概不就本報告的內容,對任何其他人士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
合理保證是高水平的保證,但不能保證按照《香港審計準則》進行的審計,在某一重大錯誤陳述存在時總能發現。錯誤陳述可以由欺詐或錯誤引起,如果合理預期它們單獨或滙總起來可能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依賴合併財務報表所作出的經濟決定,則有關的錯誤陳述可被視作重大。
在根據《香港審計準則》進行審計的過程中,我們運用了專業判斷,保持了專業懷疑態度。我們亦:
- 識別和評估由於欺詐或錯誤而導致合併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誤陳述的風險,設計及執行審計程序以應對這些風險,以及獲取充足和適當的審計憑證,作為我們意見的基礎。由於欺詐可能涉及串謀、偽造、蓄意遺漏、虛假陳述,或淩駕於內部控制之上,因此未能發現因欺詐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的風險高於未能發現因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的風險。
- 了解與審計相關的內部控制,以設計適當的審計程序,但目的並非對貴集團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
- 評價董事所採用會計政策的恰當性及作出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的合理性。
- 對董事採用持續經營會計基礎的恰當性作出結論。根據所獲取的審計憑證,確定是否存在與事項或情況有關的重大不確定性,從而可能導致對貴集團的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如果我們認為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有必要在核數師報告中提請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中的相關披露。假若有關的披露不足,則我們應當發表非無保留意見。我們的結論是基於核數師報告日止所取得的審計憑證。然而,未來事項或情況可能導致貴集團不能持續經營。
- 評價合併財務報表的整體列報方式、結構和內容,包括披露,以及合併財務報表是否中肯反映交易和事項。
- 計劃和執行集團審計,以獲取關於集團內實體或業務單位財務信息的充足、適當的審計憑證,作為對集團財務報表形成意見的基礎。我們負責指導、監督和覆核就集團審計目的而執行的審計工作。我們為審計意見承擔全部責任。
除其他事項外,我們與審計與風險委員會溝通了計劃的審計範圍、時間安排、重大審計發現等,包括我們在審計中識別出內部控制的任何重大缺陷。
我們還向審計與風險委員會提交聲明,說明我們已符合有關獨立性的相關專業道德要求,並與他們溝通有可能合理地被認為會影響我們獨立性的所有關係和其他事項,以及為消除對獨立性的威脅所採取的行動或防範措施(若適用)。
從與審計與風險委員會溝通的事項中,我們確定哪些事項對本期合併財務報表的審計最為重要,因而構成關鍵審計事項。我們在核數師報告中描述這些事項,除非法律法規不允許公開披露這些事項,或在極端罕見的情況下,如果合理預期在我們報告中溝通某事項造成的負面後果超過產生的公眾利益,我們決定不應在報告中溝通該事項。
出具本獨立核數師報告的審計項目合夥人是陳少東。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執業會計師
香港中環
遮打道十號
太子大廈八樓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