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欣然將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報告送呈各股東省覽。
中信股份是中國最大的綜合性企業集團之一,其附屬公司主要開展綜合金融服務、先進智造、先進材料、新消費和新型城鎮化之業務。
主要附屬公司之名稱、其註冊國家、主要業務及已發行股份詳見合併財務報表附註59。
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附表5的規定對本集團業務進行的公平審閱、討論及分析(包括與其業績及財務狀況相關的重大因素),載於本年度報告之「董事長致股東的信」、「財務及業務回顧」及「戰略與運營管理」各節。對本集團所面對的主要風險和不明朗因素的分析,載於本年度報告之「風險管理」一節。自2025財政年度結束以來發生而影響中信股份的重大事件(如有)及中信股份業務可能出現的未來發展之詳情亦載於本年度報告內。上述討論構成本董事會報告的一部分。
此外,中信股份參照環境及社會相關關鍵績效指標及政策的表現分析載於與本年度報告同日刊發之獨立2025年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並可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及中信股份的網站查閱。
於2025年8月29日,中信股份董事會已議決宣派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中期股息為每股人民幣0.2元(相當於每股港幣0.2192600元)(2024年:每股人民幣0.19元,相當於每股港幣0.2079455元),該等股息已於2025年11月21日派發。於2026年3月27日舉行之董事會會議,董事建議派發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2025年度末期股息」)為每股人民幣0.385元(2024年:每股人民幣0.36元),惟須待中信股份將於2026年6月26日舉行之應屆股東週年大會(「2026年股東週年大會」)上獲股東批准。建議派發之2025年度末期股息將於2026年8月21日(星期五)向於2026年7月7日(星期二)(即釐定股東享有2025年度末期股息之記錄日期)營業時間結束時名列中信股份股東名冊上之股東派發,相當於全年分派的股息總額為人民幣17,018百萬元(2024年:人民幣16,000百萬元)。
建議之2025年度末期股息將以港幣(「港幣」)現金派發予各股東(按照2026年股東週年大會召開日期(即2026年6月26日(含該日))前五個營業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兌港幣平均基準匯率計算),除非股東選擇以人民幣(「人民幣」)現金收取2025年度末期股息。
股東有權選擇以人民幣收取全部(惟非部分)2025年度末期股息,該等股息將以每股人民幣0.385元派發。股東須填寫股息貨幣選擇表格(於釐定股東享有收取建議之2025年度末期股息權利的記錄日期2026年7月7日後,預計於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於2026年7月中旬郵寄至股東)以作出有關選擇,並最遲須於2026年7月28日(星期二)下午4時30分前送達中信股份的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有意選擇以人民幣支票收取全部(惟非部分)股息的股東應注意,(i)彼等應確保彼等持有適當的銀行賬戶,以使收取股息的人民幣支票可兌現;及(ii)概不保證人民幣支票於香港結算並無重大手續費或不會有所延誤或人民幣支票能夠於香港境外兌現時過戶。該等支票預計於2026年8月21日(星期五)以普通郵遞方式寄發予相關股東,郵誤風險由股東自行承擔。
若於2026年7月28日(星期二)下午4時30分前股東並無作出選擇或中信股份的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並無收到該等股東正式填妥的股息貨幣選擇表格,有關股東將自動以港幣收取2025年度末期股息。所有港幣股息將於2026年8月21日(星期五)以慣常方式派付。
若股東有意以慣常方式以港幣收取2025年度末期股息,則毋須作出額外行動。
有關建議之股息派付所潛在的稅務影響,股東應向其本身的稅務顧問尋求專業意見。
中信股份及其附屬公司在年內之捐款載於與本年度報告同日刊發之獨立2025年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並可於香港交易所及中信股份的網站查閱。
本年度中信股份及本集團的股本及儲備之變動情況載於合併財務報表附註47。
固定資產於年內之變動情況載於合併財務報表附註34。
本集團五大供應商於年內所佔總購買百分比率,以及本集團五大客戶於年內所佔總銷售百分比率均分別少於本集團購買及銷售總額的30%。
有關中信股份及其附屬公司於2025年12月31日的借款及已發行債務工具詳見合併財務報表附註44及45。
於年內或年度結束時,中信股份概無訂立或存在任何股票掛鈎協議將會或可導致中信股份發行股份,或規定中信股份訂立任何將會或可導致中信股份發行股份的協議。
於年內及截至本報告日期,中信股份的董事如下:
于洋女士、張麟先生及科爾先生已確認彼等與董事會並無意見分歧,也不知悉有任何與彼等辭任有關的事項須知會中信股份的股東。
中信股份董事會成員,即奚國華先生、張文武先生、劉正均先生、王國權先生、李艺女士、岳學鯤先生、楊小平先生、李子民先生、梁定邦先生、蕭偉強先生、徐金梧博士及陳玉宇先生將於2026年股東週年大會上自願退任並均符合資格膺選連任。
目前在任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之個人資料載於本年度報告「董事會」及「公司高管人員」兩節內。
於年內及截至本報告日期止之期間內,出任中信股份附屬公司董事會之董事名單,已登載於中信股份網站。
除下文「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章節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51「重大關聯方」所披露者外,中信股份董事或其關連實體並無在中信股份附屬公司、同系附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所訂立對中信股份業務而言屬於重大之交易、安排或合約(在年終或年內任何時間仍然有效)中,直接或間接擁有任何重大權益。
計劃於即將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上膺選連任之任何董事概無與本集團訂立不可於一年內免付賠償(法定賠償除外)而予以終止之服務合約。
年內並無訂立或年末並無存續有關中信股份全部或任何重大部分業務管理及╱或行政的合約。
根據中信股份之組織章程細則及在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有關條文的規限下,中信股份各董事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因其履行職務或與此有關所蒙受或招致之一切損失或責任,均有權從中信股份資產中獲得彌償。中信股份已為其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購買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及公司補償保險,以保障他們免受向其索償所產生之潛在費用及債務影響。
中信股份及其附屬公司在一般業務範圍內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若干交易,詳見中信股份合併財務報表附註51「重大關聯方」一節。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上述部分交易亦構成「持續關連交易」,概要如下。
於回顧年度內,本集團與中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關連人士」)訂立下述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詳情已在中信股份早前之公告中披露,根據上市規則,有關資料亦須於中信股份之本年度報告及合併財務報表中披露。
中信股份之獨立非執行董事已審閱上述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持續關連交易(統稱「該等交易」),並確認:
於2025年12月31日,中信股份董事於中信股份或其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股份、相關股份及債券中擁有,已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7及第8分部知會中信股份及香港聯交所的權益及淡倉(包括彼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有關條文被當作或視為擁有的權益及淡倉),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須登記於中信股份須備存的登記冊內的權益及淡倉,或根據中信股份採納的上市規則附錄C3所載的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標準守則」)須知會中信股份及香港聯交所的權益及淡倉如下:
除上文所披露外,於2025年12月31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7和第8分部,中信股份各董事概無在中信股份及其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之股份、相關股份及債券中擁有或視為擁有任何其他權益或淡倉,而須記錄在中信股份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須予備存之登記冊,或須根據標準守則知會中信股份及香港聯交所。
中信股份、其附屬公司、其同系附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於年內任何時間從未成為任何安排的訂約方,以令中信股份董事(包括其配偶及未滿18歲的子女)藉購入中信股份或任何其他法團的股份或相關股份或債券而獲得利益。
於2025年12月31日,於中信股份股份或相關股份中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2及第3分部的條文須向中信股份披露,或記錄於中信股份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6條備存的登記冊,或已知會中信股份及香港聯交所之權益或淡倉的中信股份主要股東(中信股份董事除外)如下:
根據中信股份之股東名冊記錄,以下為於2025年12月31日中信股份已登記股東持股量之統計表:
於2025年12月31日,中信股份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為29,090,262,630股,而根據中信股份股東名冊記錄,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8,945,942,240股普通股,其所代表股東持有股份數目介乎1,000股至1,000,000,000股普通股,佔中信股份已發行普通股總數30.75%。
於2025年2月25日,中信股份於到期日悉數贖回中期票據計劃項下300,000,000美元之2.45%票據。該票據於2020年2月25日發行,並在香港聯交所上市。
除上述披露者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內中信股份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概無購買、出售或贖回中信股份任何上市證券。
截至本報告日期,按中信股份可公開查閲之資料及據董事所知悉,中信股份於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內符合上市規則的最低公眾持股量規定,其公眾持股量一直維持在不少於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的25%。
中信股份的企業管治規則及常規載於企業管治報告。
中信股份2023年度核數師變更為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後,其連續三年為中信股份提供審計服務。
本集團本年度之合併財務報表已由執業會計師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審核,該會計師事務所將退任,惟合符資格並願意應聘連任。關於建議續聘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為中信股份核數師的決議案將於2026年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
承董事會命,
奚國華
董事長
香港,2026年3月27日
主要業務
中信股份是中國最大的綜合性企業集團之一,其附屬公司主要開展綜合金融服務、先進智造、先進材料、新消費和新型城鎮化之業務。
附屬公司
主要附屬公司之名稱、其註冊國家、主要業務及已發行股份詳見合併財務報表附註59。
業務回顧
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附表5的規定對本集團業務進行的公平審閱、討論及分析(包括與其業績及財務狀況相關的重大因素),載於本年度報告之「董事長致股東的信」、「財務及業務回顧」及「戰略與運營管理」各節。對本集團所面對的主要風險和不明朗因素的分析,載於本年度報告之「風險管理」一節。自2025財政年度結束以來發生而影響中信股份的重大事件(如有)及中信股份業務可能出現的未來發展之詳情亦載於本年度報告內。上述討論構成本董事會報告的一部分。
此外,中信股份參照環境及社會相關關鍵績效指標及政策的表現分析載於與本年度報告同日刊發之獨立2025年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並可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及中信股份的網站查閱。
股息
於2025年8月29日,中信股份董事會已議決宣派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中期股息為每股人民幣0.2元(相當於每股港幣0.2192600元)(2024年:每股人民幣0.19元,相當於每股港幣0.2079455元),該等股息已於2025年11月21日派發。於2026年3月27日舉行之董事會會議,董事建議派發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2025年度末期股息」)為每股人民幣0.385元(2024年:每股人民幣0.36元),惟須待中信股份將於2026年6月26日舉行之應屆股東週年大會(「2026年股東週年大會」)上獲股東批准。建議派發之2025年度末期股息將於2026年8月21日(星期五)向於2026年7月7日(星期二)(即釐定股東享有2025年度末期股息之記錄日期)營業時間結束時名列中信股份股東名冊上之股東派發,相當於全年分派的股息總額為人民幣17,018百萬元(2024年:人民幣16,000百萬元)。
建議之2025年度末期股息將以港幣(「港幣」)現金派發予各股東(按照2026年股東週年大會召開日期(即2026年6月26日(含該日))前五個營業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兌港幣平均基準匯率計算),除非股東選擇以人民幣(「人民幣」)現金收取2025年度末期股息。
股東有權選擇以人民幣收取全部(惟非部分)2025年度末期股息,該等股息將以每股人民幣0.385元派發。股東須填寫股息貨幣選擇表格(於釐定股東享有收取建議之2025年度末期股息權利的記錄日期2026年7月7日後,預計於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於2026年7月中旬郵寄至股東)以作出有關選擇,並最遲須於2026年7月28日(星期二)下午4時30分前送達中信股份的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有意選擇以人民幣支票收取全部(惟非部分)股息的股東應注意,(i)彼等應確保彼等持有適當的銀行賬戶,以使收取股息的人民幣支票可兌現;及(ii)概不保證人民幣支票於香港結算並無重大手續費或不會有所延誤或人民幣支票能夠於香港境外兌現時過戶。該等支票預計於2026年8月21日(星期五)以普通郵遞方式寄發予相關股東,郵誤風險由股東自行承擔。
若於2026年7月28日(星期二)下午4時30分前股東並無作出選擇或中信股份的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並無收到該等股東正式填妥的股息貨幣選擇表格,有關股東將自動以港幣收取2025年度末期股息。所有港幣股息將於2026年8月21日(星期五)以慣常方式派付。
若股東有意以慣常方式以港幣收取2025年度末期股息,則毋須作出額外行動。
有關建議之股息派付所潛在的稅務影響,股東應向其本身的稅務顧問尋求專業意見。
捐款
中信股份及其附屬公司在年內之捐款載於與本年度報告同日刊發之獨立2025年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並可於香港交易所及中信股份的網站查閱。
股本及儲備
本年度中信股份及本集團的股本及儲備之變動情況載於合併財務報表附註47。
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於年內之變動情況載於合併財務報表附註34。
主要客戶及供應商
本集團五大供應商於年內所佔總購買百分比率,以及本集團五大客戶於年內所佔總銷售百分比率均分別少於本集團購買及銷售總額的30%。
借款及已發行債務工具
有關中信股份及其附屬公司於2025年12月31日的借款及已發行債務工具詳見合併財務報表附註44及45。
股票掛鈎協議
於年內或年度結束時,中信股份概無訂立或存在任何股票掛鈎協議將會或可導致中信股份發行股份,或規定中信股份訂立任何將會或可導致中信股份發行股份的協議。
董事
於年內及截至本報告日期,中信股份的董事如下:
執行董事
| 奚國華先生(董事長) |
| 張文武先生(副董事長及總經理) |
| 劉正均先生 |
| 王國權先生 |
非執行董事
| 于洋女士 | (於2025年12月5日辭任) |
| 張麟先生 | (於2025年12月24日辭任) |
| 李艺女士 (前度姓名為李如意) | |
| 岳學鯤先生 | |
| 楊小平先生 | |
| 李子民先生 |
獨立非執行董事
| 梁定邦先生(首席獨立非執行董事) | |
| 蕭偉強先生 | |
| 徐金梧博士 | |
| 科爾先生 | (於2026年3月27日辭任) |
| 田川利一先生 | |
| 陳玉宇先生 |
于洋女士、張麟先生及科爾先生已確認彼等與董事會並無意見分歧,也不知悉有任何與彼等辭任有關的事項須知會中信股份的股東。
中信股份董事會成員,即奚國華先生、張文武先生、劉正均先生、王國權先生、李艺女士、岳學鯤先生、楊小平先生、李子民先生、梁定邦先生、蕭偉強先生、徐金梧博士及陳玉宇先生將於2026年股東週年大會上自願退任並均符合資格膺選連任。
目前在任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之個人資料載於本年度報告「董事會」及「公司高管人員」兩節內。
附屬公司董事
於年內及截至本報告日期止之期間內,出任中信股份附屬公司董事會之董事名單,已登載於中信股份網站。
董事於交易、安排或合約之重大權益
除下文「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章節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51「重大關聯方」所披露者外,中信股份董事或其關連實體並無在中信股份附屬公司、同系附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所訂立對中信股份業務而言屬於重大之交易、安排或合約(在年終或年內任何時間仍然有效)中,直接或間接擁有任何重大權益。
董事之服務合約
計劃於即將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上膺選連任之任何董事概無與本集團訂立不可於一年內免付賠償(法定賠償除外)而予以終止之服務合約。
管理合約
年內並無訂立或年末並無存續有關中信股份全部或任何重大部分業務管理及╱或行政的合約。
獲准許的彌償
根據中信股份之組織章程細則及在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有關條文的規限下,中信股份各董事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因其履行職務或與此有關所蒙受或招致之一切損失或責任,均有權從中信股份資產中獲得彌償。中信股份已為其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購買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及公司補償保險,以保障他們免受向其索償所產生之潛在費用及債務影響。
關聯方交易
中信股份及其附屬公司在一般業務範圍內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若干交易,詳見中信股份合併財務報表附註51「重大關聯方」一節。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上述部分交易亦構成「持續關連交易」,概要如下。
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
於回顧年度內,本集團與中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關連人士」)訂立下述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詳情已在中信股份早前之公告中披露,根據上市規則,有關資料亦須於中信股份之本年度報告及合併財務報表中披露。
1.
財務資助框架協議-本集團向關連人士提供(包括以委託貸款和融資擔保等形式在內的)財務資助及商業貸款
與中信集團訂立日期為2023年3月31日的財務資助框架協議(「2023年財務資助框架協議」)於2025年12月31日到期。考慮到本集團向關連人士提供財務資助能夠更有效地利用資金源並且可獲得額外收入;而本集團向關連人士提供商業貸款將會繼續成為本公司附屬公司中信財務有限公司業務的一部分並持續貢獻收入,於2025年12月30日,中信股份與中信集團訂立新財務資助框架協議(「2025年財務資助框架協議」)。上述詳情載列於中信股份日期為2025年12月30日之公告內。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於2023年財務資助框架協議項下的財務資助的每日最高餘額約為人民幣15,025,093,795.23元。
與中信集團訂立日期為2023年3月31日的財務資助框架協議(「2023年財務資助框架協議」)於2025年12月31日到期。考慮到本集團向關連人士提供財務資助能夠更有效地利用資金源並且可獲得額外收入;而本集團向關連人士提供商業貸款將會繼續成為本公司附屬公司中信財務有限公司業務的一部分並持續貢獻收入,於2025年12月30日,中信股份與中信集團訂立新財務資助框架協議(「2025年財務資助框架協議」)。上述詳情載列於中信股份日期為2025年12月30日之公告內。
2023年財務資助框架協議
| 期限: | 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
|---|---|
| 截至2025年 12月31日止年度 | |
| 每日最高餘額上限: | 人民幣18,500,000,000元 |
2025年財務資助框架協議
| 期限: | 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 ||
|---|---|---|---|
| 截至2026年 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2027年 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2028年 12月31日止年度 | |
| 每日最高餘額上限: | 人民幣15,000,000,000元 | 人民幣15,000,000,000元 | 人民幣15,000,000,000元 |
2.
鋁合金輪轂及原材料採購框架協議-本集團向關連人士採購鋁合金輪轂及原材料
日期為2021年4月1日的鋁合金輪轂及原材料採購框架協議及其日期為2022年4月1日的補充協議均於2023年12月31日到期。考慮到本集團的業務發展需要,於2023年11月20日,中信股份與中信集團訂立新鋁合金輪轂及原材料採購框架協議(「新鋁合金輪轂及原材料採購框架協議」),據此,本集團將繼續向關連人士採購鋁合金輪轂及相關原材料。上述詳情載列於中信股份日期為2023年11月20日之公告內。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於新鋁合金輪轂及原材料採購框架協議項下鋁合金輪轂的交易金額約為人民幣580,897,201.16元,而原材料並無進行任何交易。
日期為2021年4月1日的鋁合金輪轂及原材料採購框架協議及其日期為2022年4月1日的補充協議均於2023年12月31日到期。考慮到本集團的業務發展需要,於2023年11月20日,中信股份與中信集團訂立新鋁合金輪轂及原材料採購框架協議(「新鋁合金輪轂及原材料採購框架協議」),據此,本集團將繼續向關連人士採購鋁合金輪轂及相關原材料。上述詳情載列於中信股份日期為2023年11月20日之公告內。
新鋁合金輪轂及原材料採購框架協議
| 期限: | 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 ||||||||||||||||||||||
|---|---|---|---|---|---|---|---|---|---|---|---|---|---|---|---|---|---|---|---|---|---|---|---|
| 年度上限: | 截至2025年 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2026年 12月31日止年度 | |||||||||||||||||||||
-鋁合金輪轂 | 人民幣680,000,000元 | 人民幣680,000,000元 | |||||||||||||||||||||
-原材料 | 人民幣1,200,000,000元 | 人民幣1,200,000,000元 | |||||||||||||||||||||
3.
資產轉讓框架協議及財務諮詢顧問服務及資產管理服務框架協議
茲提述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行」,中信股份非全資附屬公司)日期為2020年8月27日的公告及日期為2020年10月12日的通函,以及中信股份日期為2021年6月9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中信銀行與中信集團於2020年8月27日簽訂的資產轉讓框架協議及財務諮詢顧問服務及資產管理服務框架協議,該等協議均於2023年12月31日到期。於2023年11月8日,中信銀行與中信集團訂立有關轉讓信貸和其他相關資產的新資產轉讓框架協議(「新資產轉讓框架協議」),及有關委託處置個人信用類逾期、企業已核銷逾期等資產的新財務諮詢顧問服務及資產管理服務框架協議(「新財務諮詢顧問服務及資產管理服務框架協議」)。中信銀行與本集團在新資產轉讓框架協議及新財務諮詢顧問服務及資產管理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屬集團內的交易而不構成中信股份的持續關連交易,而中信銀行與中信集團及其聯繫人(不包括本集團)之間進行的交易則構成中信股份的持續關連交易。上述詳情載於中信股份日期為2023年11月20日之公告。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於新資產轉讓框架協議項下的交易金額約為人民幣462,712,970.12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於新財務諮詢顧問及資產管理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服務費約為人民幣4,085,787.38元。
茲提述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行」,中信股份非全資附屬公司)日期為2020年8月27日的公告及日期為2020年10月12日的通函,以及中信股份日期為2021年6月9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中信銀行與中信集團於2020年8月27日簽訂的資產轉讓框架協議及財務諮詢顧問服務及資產管理服務框架協議,該等協議均於2023年12月31日到期。於2023年11月8日,中信銀行與中信集團訂立有關轉讓信貸和其他相關資產的新資產轉讓框架協議(「新資產轉讓框架協議」),及有關委託處置個人信用類逾期、企業已核銷逾期等資產的新財務諮詢顧問服務及資產管理服務框架協議(「新財務諮詢顧問服務及資產管理服務框架協議」)。中信銀行與本集團在新資產轉讓框架協議及新財務諮詢顧問服務及資產管理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屬集團內的交易而不構成中信股份的持續關連交易,而中信銀行與中信集團及其聯繫人(不包括本集團)之間進行的交易則構成中信股份的持續關連交易。上述詳情載於中信股份日期為2023年11月20日之公告。
新資產轉讓框架協議
| 期限: | 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 |
|---|---|---|
| 截至2025年 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2026年 12月31日止年度 | |
| 年度上限: | 人民幣9,000,000,000元 | 人民幣9,000,000,000元 |
新財務諮詢顧問及資產管理服務框架協議
| 期限: | 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 |
|---|---|---|
| 截至2025年 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2026年 12月31日止年度 | |
| 年度上限: (服務費) | 人民幣400,000,000元 | 人民幣400,000,000元 |
4.
綜合信息服務框架協議-關連人士(中信國安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及╱或其聯繫人)向本集團提供的綜合信息服務
與中信國安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中信國安」,中信集團聯繫人)訂立日期為2023年11月20日的綜合信息服務框架協議(「2023年綜合信息服務框架協議」)於2025年12月31日到期。中信股份與中信國安於2025年12月30日簽訂了一項新綜合信息服務框架協議(「2025年綜合信息服務框架協議」)。通過簽訂2025年綜合信息服務框架協議,本集團可以在保持高水準的專業客戶關懷解決方案和支持的同時,以較低的成本營運和管理呼叫中心。上述詳情載於中信股份日期為2025年12月30日的公告。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於2023年綜合信息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服務費約為人民幣1,644,222,537.28元。
與中信國安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中信國安」,中信集團聯繫人)訂立日期為2023年11月20日的綜合信息服務框架協議(「2023年綜合信息服務框架協議」)於2025年12月31日到期。中信股份與中信國安於2025年12月30日簽訂了一項新綜合信息服務框架協議(「2025年綜合信息服務框架協議」)。通過簽訂2025年綜合信息服務框架協議,本集團可以在保持高水準的專業客戶關懷解決方案和支持的同時,以較低的成本營運和管理呼叫中心。上述詳情載於中信股份日期為2025年12月30日的公告。
2023年綜合信息服務框架協議
| 期限: | 自2023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
|---|---|
| 截至2025年 12月31日止年度 | |
| 年度上限: (服務費) | 人民幣4,500,000,000元 |
2025年綜合信息服務框架協議
| 期限: | 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 ||
|---|---|---|---|
| 截至2026年 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2027年 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2028年 12月31日止年度 | |
| 年度上限: (服務費) | 人民幣2,500,000,000元 | 人民幣3,000,000,000元 | 人民幣3,500,000,000元 |
5.
投資業務框架協議
中信銀行在其日常經營過程中持續開展投資業務,包括與華融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華融金租」)及其附屬公司(統稱「華融金租集團」)開展投資業務。由於華融金租之財務業績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於中信集團財務報表中合併入賬,華融金租成為中信集團的附屬公司,使得華融金租集團成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中信銀行與華融金租集團之間的投資業務交易構成本集團的持續關連交易。該等交易已經並將繼續根據中信銀行與中信集團於2023年11月8日簽訂的投資業務框架協議(「投資業務框架協議」)的條款和條件進行。就本集團而言,與關連人士進行的該等投資業務的交易金額將受限於2025-2026年投資業務上限。中信銀行與本集團根據投資業務框架協議進行的交易則屬集團內部交易,並不構成中信股份的持續關連交易。上述詳情載於中信股份日期為2025年3月28日的公告。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於投資業務框架協議項下的交易金額約為人民幣3,880,132,011.67元。
中信銀行在其日常經營過程中持續開展投資業務,包括與華融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華融金租」)及其附屬公司(統稱「華融金租集團」)開展投資業務。由於華融金租之財務業績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於中信集團財務報表中合併入賬,華融金租成為中信集團的附屬公司,使得華融金租集團成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中信銀行與華融金租集團之間的投資業務交易構成本集團的持續關連交易。該等交易已經並將繼續根據中信銀行與中信集團於2023年11月8日簽訂的投資業務框架協議(「投資業務框架協議」)的條款和條件進行。就本集團而言,與關連人士進行的該等投資業務的交易金額將受限於2025-2026年投資業務上限。中信銀行與本集團根據投資業務框架協議進行的交易則屬集團內部交易,並不構成中信股份的持續關連交易。上述詳情載於中信股份日期為2025年3月28日的公告。
投資業務框架協議
| 期限: | 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 |
|---|---|---|
| 截至2025年 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2026年 12月31日止年度 | |
| 年度上限: | 人民幣10,000,000,000元 | 人民幣10,000,000,000元 |
6.
融資租賃及經營租賃服務框架協議-關連人士(華融金租集團)向本集團提供融資租賃及經營租賃服務
華融金租集團為本集團在其日常業務中提供融資租賃及經營租賃服務。於2025年3月28日,中信股份與華融金租簽訂了融資租賃及經營租賃服務框架協議(「融資租賃及經營租賃服務框架協議」),據此,華融金租集團將向本集團提供融資租賃及經營租賃服務。上述詳情載於中信股份日期為2025年3月28日的公告。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融資租賃及經營租賃服務框架協議項下融資租賃服務的交易總計金額約為人民幣522,794,666.94元,其中資產價款約為人民幣159,363,972.99元、融資租賃款項約為人民幣15,283,914.44元及未償還結餘約為人民幣348,146,779.51元;而經營租賃服務的租賃價款交易金額約為人民幣31,318,666.72元。
華融金租集團為本集團在其日常業務中提供融資租賃及經營租賃服務。於2025年3月28日,中信股份與華融金租簽訂了融資租賃及經營租賃服務框架協議(「融資租賃及經營租賃服務框架協議」),據此,華融金租集團將向本集團提供融資租賃及經營租賃服務。上述詳情載於中信股份日期為2025年3月28日的公告。
融資租賃及經營租賃服務框架協議
| 期限: | 自2025年3月28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 ||
|---|---|---|---|
| 截至2025年 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2026年 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2027年 12月31日止年度 | |
| 年度上限: | |||
融資租賃服務 | |||
-資產價款 | 人民幣4,420,000,000元 | 人民幣4,520,000,000元 | 人民幣5,620,000,000元 |
-融資租賃款項 | 人民幣287,000,000元 | 人民幣316,000,000元 | 人民幣422,000,000元 |
-未償還結餘 | 人民幣349,000,000元 | 人民幣296,000,000元 | 人民幣245,000,000元 |
總計 | 人民幣5,056,000,000元 | 人民幣5,132,000,000元 | 人民幣6,287,000,000元 |
| 經營租賃服務 | |||
-租賃價款 | 人民幣145,000,000元 | 人民幣252,000,000元 | 人民幣360,000,000元 |
中信股份之獨立非執行董事已審閱上述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持續關連交易(統稱「該等交易」),並確認:
- 該等交易乃於本集團的日常業務中訂立;
- 該等交易乃按照一般商務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及
- 該等交易乃根據有關交易的協議進行,條款公平合理,並且符合中信股份股東的整體利益。
權益披露
董事於股份之權益
於2025年12月31日,中信股份董事於中信股份或其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股份、相關股份及債券中擁有,已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7及第8分部知會中信股份及香港聯交所的權益及淡倉(包括彼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有關條文被當作或視為擁有的權益及淡倉),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須登記於中信股份須備存的登記冊內的權益及淡倉,或根據中信股份採納的上市規則附錄C3所載的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標準守則」)須知會中信股份及香港聯交所的權益及淡倉如下:
於股票的好倉
(a)
中信股份
| 董事姓名 | 所持普通股數目 個人權益 (作為實益擁有人持有) | 佔股權之概約百分比 |
|---|---|---|
| 奚國華 | 130,000 | 0.0004% |
| 張文武 | 112,000 | 0.0004% |
| 劉正均 | 29,000 | 0.0000% |
| 王國權 | 39,000 | 0.0001% |
(b)
中信股份的相聯法團
| 董事姓名 | 相聯法團名稱 | 所持股份數目 家族權益 (配偶權益) | 佔股權之概約 百分比 (A股) | |
|---|---|---|---|---|
| 岳學鯤 | 中信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 181,435A股 | 0.0015% | |
除上文所披露外,於2025年12月31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7和第8分部,中信股份各董事概無在中信股份及其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之股份、相關股份及債券中擁有或視為擁有任何其他權益或淡倉,而須記錄在中信股份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須予備存之登記冊,或須根據標準守則知會中信股份及香港聯交所。
購入股份或債券之安排
中信股份、其附屬公司、其同系附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於年內任何時間從未成為任何安排的訂約方,以令中信股份董事(包括其配偶及未滿18歲的子女)藉購入中信股份或任何其他法團的股份或相關股份或債券而獲得利益。
主要股東之權益
於2025年12月31日,於中信股份股份或相關股份中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2及第3分部的條文須向中信股份披露,或記錄於中信股份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6條備存的登記冊,或已知會中信股份及香港聯交所之權益或淡倉的中信股份主要股東(中信股份董事除外)如下:
| 名稱 | 權益性質╱身份 | 所持普通股數目 | 佔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概約百分率 |
|---|---|---|---|
| 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 (「中信集團」)(附註1) | 受控制法團的權益及 於第317條一致行動人士協議的權益 | 21,270,800,597 (好倉) | 73.12% (好倉) |
| 中信盛榮有限公司 (「中信盛榮」)(附註2) | 實益擁有人 | 7,446,906,755 (好倉) | 25.60% (好倉) |
| 中信盛星有限公司 (「中信盛星」)(附註3) | 實益擁有人及 於第317條一致行動人士協議的權益 | 21,270,800,597 (好倉) | 73.12% (好倉) |
| 正大光明投資有限公司 (「正大光明」)(附註4) | 實益擁有人及 於第317條一致行動人士協議的權益 | 21,270,800,597 (好倉) 5,818,053,363 (淡倉) | 73.12% (好倉) 20.00% (淡倉) |
| CT Brilliant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CT Brilliant」)(附註5) | 受控制法團的權益及 於第317條一致行動人士協議的權益 | 21,270,800,597 (好倉) 5,818,053,363 (淡倉) | 73.12% (好倉) 20.00% (淡倉) |
| 卜蜂集團有限公司 (「正大」)(附註6) | 受控制法團的權益及 於第317條一致行動人士協議的權益 | 21,270,800,597 (好倉) 5,818,053,363 (淡倉) | 73.12% (好倉) 20.00% (淡倉) |
| 伊藤忠商事株式會社 (「伊藤忠」)(附註7) | 受控制法團的權益及 於第317條一致行動人士協議的權益 | 21,270,800,597 (好倉) 5,818,053,363 (淡倉) | 73.12% (好倉) 20.00% (淡倉) |
| 中國中信金融資產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中國中信金融資產國際控股」)(附註8) | 實益擁有人 | 1,419,532,000 (好倉) | 4.88% (好倉) |
| 中國中信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金融資產」)(附註9) | 實益擁有人及 受控制法團的權益 | 2,876,954,158 (好倉) | 9.89% (好倉) |
附註:
- 中信集團視作於21,270,800,597股股份中擁有權益:(i)因其兩家全資附屬公司,中信盛星(8,005,840,479股股份)及中信盛榮(7,446,906,755股股份)持有之權益;及(ii)由於中信集團為股份購買協議及優先股認購協議簽約方,兩份協議共同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17(1)條適用之協議,因此中信集團持有的股份權益已合併其他股份購買協議和優先股認購協議簽約方之權益。
- 中信盛榮於中信股份7,446,906,755股股份中擁有實益權益。
- 中信盛星視作於21,270,800,597股股份中擁有權益:(i)包括其作為實益擁有人持有的8,005,840,479股股份;及(ii)由於中信盛星為股份購買協議簽約方,其與優先股認購協議共同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17(1)條適用之協議,因此中信盛星持有的股份權益已合併其他股份購買協議和優先股認購協議簽約方之權益。
- 正大光明視作於21,270,800,597股股份中擁有權益:(i)包括其作為實益擁有人持有的5,818,053,363股股份;及(ii)由於正大光明為股份購買協議及優先股認購協議簽約方,兩份協議共同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17(1)條適用之協議,因此正大光明持有的股份權益已合併其他股份購買協議和優先股認購協議簽約方之權益。正大光明於5,818,053,363股股份中擁有淡倉,因為正大光明負有在中信盛星完全行使其於股份購買協議項下的優先購買權時向中信盛星交付最多5,818,053,363股股份之義務。
- CT Brilliant作為正大光明股東,直接持有正大光明50%的權益,被視作於21,270,800,597股股份中擁有權益且於5,818,053,363股股份中擁有淡倉。
- 正大作為正大光明股東,通過其全資附屬公司CT Brilliant間接持有正大光明50%權益,被視作於21,270,800,597股股份中擁有權益且於5,818,053,363股股份中擁有淡倉。
- 伊藤忠作為正大光明股東,直接持有正大光明50%權益,被視作於21,270,800,597股股份中擁有權益且於5,818,053,363股股份中擁有淡倉。
- 中信金融資產全資子公司中國中信金融資產國際控股於中信股份1,419,532,000股股份中擁有實益權益。
- 中信金融資產視作於中信股份2,876,954,158股股份中擁有權益,包括(i)其作為實益擁有人持有的1,457,422,158股股份;及(ii)通過其在中國中信金融資產國際控股的權益而持有1,419,532,000股股份。
持股量統計
根據中信股份之股東名冊記錄,以下為於2025年12月31日中信股份已登記股東持股量之統計表:
| 持有股份數目 | 股東人數 | 百分率 |
|---|---|---|
| 1至1,000 | 3,753 | 60.4639 |
| 1,001至10,000 | 1,863 | 30.0144 |
| 10,001至100,000 | 536 | 8.6354 |
| 100,001至1,000,000 | 48 | 0.7733 |
| 1,000,001至100,000,000 | 0 | 0.0000 |
| 100,000,001至500,000,000 | 1 | 0.0161 |
| 500,000,001至2,000,000,000 | 2 | 0.0322 |
| 2,000,000,001以上 | 4 | 0.0644 |
| 合計: | 6,207 | 100 |
購買、出售或贖回上市證券
於2025年2月25日,中信股份於到期日悉數贖回中期票據計劃項下300,000,000美元之2.45%票據。該票據於2020年2月25日發行,並在香港聯交所上市。
除上述披露者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內中信股份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概無購買、出售或贖回中信股份任何上市證券。
最低公眾持股量
截至本報告日期,按中信股份可公開查閲之資料及據董事所知悉,中信股份於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內符合上市規則的最低公眾持股量規定,其公眾持股量一直維持在不少於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的25%。
企業管治
中信股份的企業管治規則及常規載於企業管治報告。
核數師
中信股份2023年度核數師變更為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後,其連續三年為中信股份提供審計服務。
本集團本年度之合併財務報表已由執業會計師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審核,該會計師事務所將退任,惟合符資格並願意應聘連任。關於建議續聘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為中信股份核數師的決議案將於2026年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
承董事會命,
奚國華
董事長
香港,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