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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核數師報告

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成員
(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意見

我們已審計的內容

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統稱「貴集團」)列載於合併財務報表,包括:

  • 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合併資產負債表;
  • 截至該日止年度的合併損益表;
  • 截至該日止年度的合併綜合收益表;
  • 截至該日止年度的合併股東權益變動表;
  • 截至該日止年度的合併現金流量表;及
  • 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主要會計政策概要。

我們的意見

我們認為,該等合併財務報表已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真實而中肯地反映了貴集團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合併財務狀況及其截至該日止年度的合併財務表現及合併現金流量,並已遵照香港《公司條例》妥為擬備。

意見的基礎

我們已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的《香港審計準則》進行審計。我們在該等準則下承擔的責任已在本報告「核數師就審計合併財務報表承擔的責任」部分中作進一步闡述。

我們相信,我們所獲得的審計憑證能充足及適當地為我們的審計意見提供基礎。

獨立性

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的《專業會計師道德守則》(以下簡稱「守則」),我們獨立於貴集團,並已履行守則中的其他專業道德責任。

關鍵審計事項

關鍵審計事項是根據我們的專業判斷,認為對本期合併財務報表的審計最為重要的事項。這些事項是在我們審計整體合併財務報表及出具意見時進行處理的。我們不會對這些事項提供單獨的意見。

我們在審計中識別的關鍵審計事項概述如下:

  •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銀行」)發放貸款及墊款和金融資產投資的預期信用損失計量
  • 中信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結構化主體的合併
  • 中信銀行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
  • 中澳鐵礦項目的減值準備

關鍵審計事項 

中信銀行發放貸款及墊款和金融資產投資的預期信用損失計量

參見合併財務報表附註2(k)附註3附註28以及附註29

於2018年12月31日, 中信銀行資產負債表中發放貸款及墊款總額人民幣36,167.50億元(折約港幣41,277.68億元),管理層確認的損失準備餘額人民幣

1,011.00億元(折約港幣1,153.85億元)。納入預期信用損失評估的金融資產投資總額人民幣12,919.54億元(折約港幣14,744.97億元),管理層確認的損失準備餘額人民幣44.09億元(折約港幣50.32億元)。

發放貸款及墊款和金融資產投資的損失準備餘額反映了管理層採用HKFRS 9預期信用損失模型,在報表日對預期信用損失作出的最佳估計。

管理層通過評估發放貸款及墊款和金融資產投資的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後是否顯著增加,運用三階段減值模型計量預期信用損失。對於階段一和階段二的對公貸款和金融資產投資、全部個人貸款,管理層運用包含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違約風險暴露和折現率等關鍵參數的風險參數模型法評估損失準備。對於階段三的對公貸款和金融資產投資,管理層通過預估未來與該筆貸款或金融資產投資相關的現金流,評估損失準備。

我們的審計如何處理關鍵審計事項

我們評價和測試了與發放貸款及墊款和金融資產投資的預期信用損失計量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及運行的有效性,主要包括:

  • 預期信用損失模型治理,包括模型方法論的選擇、審批及應用,以及模型持續監控和優化相關的內部控制;
  • 管理層重大判斷和假設相關的內部控制,包括模型選擇、參數估計、信用風險顯著增加、違約和已發生信用減值判斷,以及前瞻性調整的複核和審批;
  • 模型計量使用的關鍵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相關的內部控制;
  • 階段三對公貸款和金融資產投資的未來現金流預測和現值計算相關的內部控制;
  • 模型計量相關的信息系統內部控制。我們執行的實質性程序,主要包括:

我們複核了預期信用損失模型計量方法論,對模型選擇、關鍵參數、重大判斷和假設的合理性進行了評估。我們抽樣檢查了模型編碼,以測試計量模型恰當地反應了管理層編寫的模型方法論。

關鍵審計事項 

中信銀行發放貸款及墊款和金融資產投資的預期信用損失計量(續)

預期信用損失計量模型所包含的重大管理層判斷和假設主要包括:

  • 信用風險顯著增加、違約和已發生信用減值的判斷標準;
  • 用於前瞻性計量的經濟指標、經濟情景及其權重的採用;
  • 階段三對公貸款和金融資產投資的未來現金流預測。

中信銀行就預期信用損失計量建立了相關的治理流程和控制機制。

由於預期信用損失計量中,管理層使用了複雜的模型,運用了大量的參數和數據,並涉及重大管理層判斷和假設。同時,由於發放貸款及墊款和金融資產投資敞口以及計提的損失準備金額重大,因此我們確定其為關鍵審計事項。

我們的審計如何處理關鍵審計事項

基於借款人的財務和非財務信息及其他外部證據和考慮因素,我們抽取樣本評估了管理層就信用風險顯著增加、違約和已發生信用減值貸款識別的恰當性。

對於前瞻性計量,我們複核了管理層經濟指標選 取、經濟場景及權重的模型分析結果,評估了經濟指標預測值的合理性,並對經濟指標、經濟場景及權重進行了敏感性測試。

我們抽樣檢查了模型計量所使用的關鍵數據,包括歷史數據和計量日數據,以評估其準確性和完整 性。我們對關鍵數據在模型計量引擎和信息系統間的傳輸執行穿行測試和對賬檢查,以驗證其準確性和完整性。

對於階段三的對公貸款和金融資產投資,我們選取樣本,檢查了中信銀行基於借款人和擔保人的財務信息、抵質押物的最新評估價值、其他已獲得信息得出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及折現率而計算的損失準備。

基於我們所執行的程序,考慮發放貸款及墊款和金融資產投資的預期信用損失計量的固有不確定性, 管理層在損失評估中所使用的模型、運用的關鍵參數、涉及的重大判斷和假設及計量結果是可接受的。

關鍵審計事項 

中信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結構化主體的合併

參見合併財務報表附註2(g)附註3以及附註53

於2018年12月31日,中信銀行發行並管理的非保本理財產品涉及結構化主體,管理層未將其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範圍。

管理層通過評估其對結構化主體的權力、可變回報,以及運用權力影響可變回報的能力,判斷上述結構化主體是否需要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範圍。

非保本理財產品結構化主體是否納入合併財務報表涉及重大的判斷。在審計中,我們對管理層對上述結構化主體是否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評估和判斷進行了重點關注。

我們的審計如何處理關鍵審計事項

我們評估和測試了管理層對於非保本理財產品結構化主體是否應該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範圍的相關內部控制的設計和執行的有效性。這些內部控制主要包括對合同條款的審閱和批准、對可變回報計算結果的審批,以及對結構化主體合併結果的審閱。

我們對非保本理財產品結構化主體抽取了樣本,並執行了以下測試:

  • 結合交易結構,判斷中信銀行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分析其對結構化主體的權力;
  • 對中信銀行來自結構化主體的可變回報執行了獨立分析和測試,包括但不限於收取的手續費收入和資產管理費收入、超額收益的留存、以及對結構化主體是否提供流動性及其他支持 等;
  • 判斷中信銀行在上述活動中的角色是代理人還是主要責任人。我們分析了中信銀行的決策範圍、獲取的報酬、其他權益,以及其他參與方的權利。

根據執行的上述審計程序,管理層對非保本理財產品結構化主體的合併判斷是可接受的。

關鍵審計事項 

中信銀行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

參見合併財務報表附註2(k)附註3以及附註53(d)

2018年度,中信銀行進行了不同類型的金融資產轉 讓交易,包括資產證券化和貸款轉讓。

管理層分析金融資產轉讓交易中約定的合同權利和義務,按照模型評估金融資產轉讓中所有權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的程度,判斷是否滿足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在適用的情況下,分析判斷是否已失去對金融資產的控制,以決定是否滿足終止確認條件。

在確定轉讓的金融資產是否可以被終止確認的過程中,涉及管理層做出重大的判斷。基於上述原因, 金融資產轉讓的終止確認是我們審計關注的重點。

我們的審計如何處理關鍵審計事項

我們評估並測試了管理層針對金融資產轉讓實施的相關內部控制設計和執行的有效性,包括交易架構的設計和合同條款的複核和審批,所有權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測試的模型、關鍵參數和所採用假設的審批,及其會計處理評估結果的複核和審批。

我們抽取了交易樣本,閱讀交易合同,評估中信銀行的權利和義務;判斷金融資產轉讓是否轉移了收取合同現金流的權利或滿足「過手」的要求,將合同現金流轉移至獨立第三方的最終收款人。

我們檢查了管理層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測試中使用的模型、參數、假設、折現率、可變因素波動性, 以及測試了數據運算的準確性。

對於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金融資產,我們分析中信銀行是否放棄了對金融資產的控制,以判斷其是否繼續涉入已轉讓的金融資產。

根據執行的上述審計程序,管理層對金融資產轉讓的終止確認判斷是可接受的。

關鍵審計事項 

中澳鐵礦項目的減值準備

參見合併財務報表附註3以及附註9

鑒於相關關鍵假設發生了變化,於2018年12月31日對中澳鐵礦項目(以下簡稱「該項目」)進行了減值測試。

管理層採用與以前年度一致的公允價值減處置成本的方法(以下簡稱「公允價值減處置成本法」)測試該項目的可收回金額。根據測試結果,管理層決定無需進一步計提減值損失。

於減值評估中,管理層作出的最為重大的判斷涉及以下方面:

  • 該項目生產計劃(包括產能擴大時生產率,礦石級別,經營費用和資本性支出等);
  • 鐵礦石價格(包括基礎價格及品質附加價格);
  • 估值所採用的折現率;
  • 匯率,特別是澳元兌美元匯率。

由於該減值測試涉及重大假設和判斷,因此我們將其作為關鍵審計事項。

我們的審計如何處理關鍵審計事項

為評估管理層對該項目的估值,我們實施了以下程序:

  • 評估管理層對非流動資產減值跡象判斷和現金流量預測的合理性,以及使用公允價值減處置成本法建立減值模型的總體合理性;
  • 評估管理層是否在現金產出單元中包括了所有相關的資產和負債,並恰當考慮了稅務的影響;
  • 將現金流量預測中採用的產量、未來資本性支出及經營費用的假設,與經批准的生產計劃、經營預算進行比較,以及,如適用,與截至目前實際達到的經營結果進行比較;
  • 在估值專家的協助下,將估值模型中包含的市場相關的關鍵假設與外部市場數據進行比較, 包括基礎價格、匯率、折現率;將預期質量附加價格與截至目前實際取得的溢價進行比較; 並評估管理層確定上述評估假設時使用的第三方專家的勝任能力和客觀性;
  • 對減值測試中的主要假設進行敏感性分析。

基於上述程序,我們認為管理層作出的假設和判斷是合理的,並且與我們獲得的審計證據一致。

其他信息

貴公司董事須對其他信息負責。其他信息包括年報內的所有信息,但不包括合併財務報表及我們的核數師報告。

我們對合併財務報表的意見並不涵蓋其他信息,我們亦不對該等其他信息發表任何形式的鑒證結論。

結合我們對合併財務報表的審計,我們的責任是閱讀其他信息,在此過程中,考慮其他信息是否與合併財務報表或我們在審計過程中所了解的情況存在重大抵觸或者似乎存在重大錯誤陳述的情況。

基於我們已執行的工作,如果我們認為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錯誤陳述,我們需要報告該事實。在這方面,我們沒有任何報告。

董事及審計與風險委員會就合併財務報表須承擔的責任

貴公司董事須負責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香港《公司條例》擬備真實而中肯的合併財務報表,並對其認為為使合併財務報表的擬備不存在由於欺詐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所需的內部控制負責。

在擬備合併財務報表時,董事負責評估貴集團持續經營的能力,並在適用情況下披露與持續經營有關的事項,以及使用持續經營為會計基礎,除非董事有意將貴集團清盤或停止經營,或別無其他實際的替代方案。

審計與風險委員會須負責監督貴集團的財務報告過程。

核數師就審計合併財務報表承擔的責任

我們的目標,是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由於欺詐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取得合理保證,並出具包括我們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我們僅按照香港《公司條例》第405條向閣下(作為整體)報告我們的意見,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合理保證是高水平的保證,但不能保證按照《香港審計準則》進行的審計,在某一重大錯誤陳述存在時總能發現。錯誤陳述可以由欺詐或錯誤引起,如果合理預期它們單獨或滙總起來可能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依賴合併財務報表所作出的經濟決定,則有關的錯誤陳述可被視作重大。

在根據《香港審計準則》進行審計的過程中,我們運用了專業判斷,保持了專業懷疑態度。我們亦:

  • 識別和評估由於欺詐或錯誤而導致合併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誤陳述的風險,設計及執行審計程序以應對這些風險,以及獲取充足和適當的審計憑證,作為我們意見的基礎。由於欺詐可能涉及串謀、偽造、蓄意遺漏、虛假陳述,或凌駕於內部控制之上,因此未能發現因欺詐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的風險高於未能發現因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的風險。
  • 了解與審計相關的內部控制,以設計適當的審計程序,但目的並非對貴集團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
  • 評價董事所採用會計政策的恰當性及作出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的合理性。
  • 對董事採用持續經營會計基礎的恰當性作出結論。根據所獲取的審計憑證,確定是否存在與事項或情況有關的重大不確定性,從而可能導致對貴集團的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如果我們認為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有必要在核數師報告中提請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中的相關披露。假若有關的披露不足, 則我們應當發表非無保留意見。我們的結論是基於核數師報告日止所取得的審計憑證。然而,未來事項或情況可能導致貴集團不能持續經營。
  • 評價合併財務報表的整體列報方式、結構和內容,包括披露,以及合併財務報表是否中肯反映交易和事項。
  • 就貴集團內實體或業務活動的財務信息獲取充足、適當的審計憑證,以便對合併財務報表發表意見。我們負責貴集團審計的方向、監督和執行。我們為審計意見承擔全部責任。

除其他事項外,我們與審計與風險委員會溝通了計劃的審計範圍、時間安排、重大審計發現等,包括我們在審計中識別出內部控制的任何重大缺陷。

我們還向審計與風險委員會提交聲明,說明我們已符合有關獨立性的相關專業道德要求,並與他們溝通有可能合理地被認為會影響我們獨立性的所有關係和其他事項,以及在適用的情況下,相關的防範措施。

從與審計與風險委員會溝通的事項中,我們確定哪些事項對本期合併財務報表的審計最為重要,因而構成關鍵審計事項。我們在核數師報告中描述這些事項,除非法律法規不允許公開披露這些事項,或在極端罕見的情況下,如果合理預期在我們報告中溝通某事項造成的負面後果超過產生的公眾利益,我們決定不應在報告中溝通該事項。

出具本獨立核數師報告的審計項目合夥人是陳廣得。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執業會計師

香港,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