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股東的溝通
中信股份認為與股東進行有效溝通極為重要,藉以讓股東清楚評估集團表現並確保董事會的問責情況。以下為與中信股份股東溝通的主要方法:
透過公司網站披露資料
中信股份致力向所有希望獲得中信股份資料之人士廣泛地及適時地披露有關本集團之所有重要資料。中信股份設有公司網站,並載列有關中信股份的活動及企業資訊,包括向股東派發的年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公告、業務發展及營運資料、企業管治常規以及其他資訊,以供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方查閱。
中信股份在透過香港聯交所發表公告時,該同等資料亦會登載於中信股份網站以供瀏覽。
於回顧年度內,中信股份已就須予公佈的交易、關連交易、持續關連交易及海外監管公告刊發公告,有關公告可於中信股份網站瀏覽。
股東大會
中信股份之股東週年大會是董事會與股東直接溝通的有效平台。於股東大會上,個別重要事項以個別決議案提呈。
股息政策
中信股份已根據企業管治守則有關派付股息政策的守則條文規定於二零一八年採納股息政策,以提高其透明度以及幫助股東及投資者作出投資決定。
中信股份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股息政策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同時兼顧中信股份的長遠利益、全體股東的整體利益及中信股份的可持續發展。中信股份預期於每個財政年度分派兩次股息,股息分派優先採用現金方式。中信股份能否派付股息亦受香港法例及中信股份組織章程細則規定所限。根據組織章程細則規定,中信股份可於股東大會以任何貨幣宣派股息,但股息不超過董事會建議宣派之金額。股息只可以中信股份之溢利派付。
按股數投票表決
任何在中信股份股東大會上提呈的決議案(就程序方面的決議案除外)均按股數投票表決。每次股東大會開始時均向股東解釋表決過程,並解答股東就投票程序的提問。投票結果將於投票當日分別登載於香港聯交所及中信股份的網站。
投資者關係
中信股份致力為股東創造可持續的股東價值,並深信有效管理與包括投資者在內的各利益相關方的關係,對實現股東價值極為重要。我們確信為創造長期價值,公司的目標必須與股東目標一致,並希望股東認同我們堅持可持續的長期增長比短期利益更重要的理念。
中信股份明白有責任促進公司與股東交流及回應股東的提問。我們致力不斷提高透明度、與各方坦誠溝通,並及時披露相關及重大資訊。我們定期與投資者會面,匯報公司業務的最新進展及策略。此外,當接獲傳媒及個別股東查詢時,我們均儘快回覆。我們亦致力分享相關及重大的財務資訊及非財務資訊,並透過每年兩次的報告與其他適時通訊清晰闡述公司的商業策略。在任何情況下,公司均採取審慎態度,確保不會選擇性地披露任何股價敏感資料。中信股份在透過香港聯交所發表公告時,該等資料亦會登載於中信股份網站以供瀏覽。
股東權利
以下概述根據企業管治守則強制披露要求所必須披露之中信股份股東若干權利:
應股東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566條,佔可於中信股份股東大會上投票的全體股東總表決權不少於5%的中信股份股東可向中信股份發出一份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的請求書。書面請求書必須述明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處理事項的一般性質及可包含可在該股東特別大會上恰當地動議並擬於該大會上動議之決議案之文本。該要求須由提出請求之股東簽署及以打印本形式存放於中信股份之註冊辦事處,地址為香港中環添美道一號中信大廈三十二樓,並請註明「聯席公司秘書收」或以電子形式傳送至中信股份。請求書可包含數份同樣格式的文件,而每份文件均由一名或多於一名提出請求之股東簽署。
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567條,中信股份董事須於中信股份接獲書面請求書日期後21天內,並在召開股東特別大會通知書發出日期後28天內安排正式召開一次股東特別大會。倘董事沒有按照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則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之股東或佔全體該等股東一半以上總表決權的股東可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568條自行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但如此召開的股東特別大會不得在原請求日期起計三個月屆滿後舉行。
由股東召開的股東特別大會,須儘可能以接近中信股份董事召開股東大會的方式召開。
向董事會轉達股東查詢的程序
股東可於任何時間以書面方式透過聯席公司秘書向中信股份董事會提出查詢及表達意見。聯席公司秘書的聯絡方法如下:
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中環添美道一號
中信大廈三十二樓
聯席公司秘書收
電郵:contact@citic.com
電話號碼:+852 2820 2184
傳真號碼:+852 2918 4838
聯席公司秘書將向中信股份董事會及╱或相關董事委員會轉交股東的查詢及意見,並在適當情況下回覆股東提問。
股東在股東大會上提出建議的程序
倘股東在中信股份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決議案,必須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615及616條的規定進行。有關要求及程序載列如下:
- 佔可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就請求書所涉及的相關決議案投票的全體股東總表決權最少2.5%的任何數目的股東,或不少於五十名可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就請求書所涉及的相關決議案投票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在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出決議案。
- 中信股份毋須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向有權接獲股東週年大會通知書的中信股份股東發出有關任何建議決議的通知書或傳閱任何不多於一千字、內容為陳述建議決議案的內容的陳述書,除非列明要求發出決議案通知書的請求書已由相關股東簽署(或兩份或以上的請求書均載有全體相關股東的簽名),並(i)在請求書涉及的股東週年大會舉行前不遲於六個星期;或(ii)倘在其後,則為發出該股東週年大會通知之時,以打印本形式存放於中信股份之註冊辦事處,地址為香港中環添美道一號中信大廈三十二樓,並請註明「聯席公司秘書收」或以電子形式傳送至中信股份。
根據中信股份組織章程細則第108條,除退任董事及董事會提名膺選為董事之人士外,所有人士概無資格於任何股東大會膺選董事一職。除非一名股東提名有關人士膺選董事之書面通知及有關人士表明願意膺選之書面通知,須不早於進行該選舉所召開會議發出通告後的一天至該會議日期前七天期間送交中信股份,而有關期間最少為七天。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規定,上述書面通知必須列明該名人士之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