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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股份 2014年年度報告
財務報表

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以下簡稱「我們」)已審計列載於第154至307頁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統稱「貴集團」)的合併財務報表,此合併財務報表包括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合併資產負債表和貴公司資產負債表、截至該日止年度的合併損益表、合併綜合收益表、合併股東權益變動表和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主要會計政策概要及其他附註解釋數據。

董事就合併財務報表須承擔的責任

貴公司的董事須負責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香港《公司條例》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以令合併財務報表作出真實而公平的反映及落實其認為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所必要的內部控制,以使合併財務報表不存在由於欺詐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

核數師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是根據我們的審計對該等合併財務報表作出意見。我們是按照香港《公司條例》附表11第80節的規定,僅向整體股東報告。除此以外,我們的報告不可用作其他用途。我們概不就本報告的內容,對任何其他人士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

我們已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審計準則》進行審計。這些準則要求我們遵守道德規範,並規劃及執行審計,以合理確定合併財務報表是否不存在任何重大錯誤陳述。審計涉及執行程序以獲取有關合併財務報表所載金額及披露資料的審計憑證。所選定的程序取決於核數師的判斷,包括評估由於欺詐或錯誤而導致合併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誤陳述的風險。在評估該等風險時,核數師考慮與該公司編制合併財務報表以作出真實而公平的反映相關的內部控制,以設計適當的審計程序,但並非為對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審計亦包括評價董事所採用會計政策的合適性及作出會計估計的合理性,以及評價合併財務報表的整體列報方式。

我們相信,我們所獲得的審計憑證能充足和適當地為我們的審計意見提供基礎。

意見

我們認為,該等合併財務報表已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真實而公平地反映貴公司和貴集團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事務狀況及貴集團截至該日止年度的利潤及現金流量,並已按照香港《公司條例》妥為編製。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執業會計師

香港中環
遮打道10號
太子大廈8樓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