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成員

(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以下簡稱「我們」)已審計列載於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合併財務報表,此合併財務報表包括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合併資產負債表與截至該日止年度的合併損益表、合併綜合收益表、合併股東權益變動表和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主要會計政策概要及其他附註解釋資料。

董事就合併財務報表須承擔的責任

貴公司董事須負責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香港《公司條例》擬備真實而中肯的合併財務報表,並對其認為為使合併財務報表的擬備不存在由於欺詐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所必需的內部控制負責。

核數師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是根據我們的審計對該等合併財務報表發表意見,並按照香港《公司條例》第405條僅向閣下(作為整體)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已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審計準則進行審計。該等準則要求我們遵守道德規範,並規劃及執行審計以對合併財務報表是否不存在任何重大錯誤陳述獲取合理保證。

審計涉及執行程序以獲取有關合併財務報表所載金額及披露資料的審計憑證。所選擇的程序取決於核數師的判斷,包括評估由於欺詐或錯誤而導致合併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誤陳述的風險。在評估該等風險時,核數師考慮與該公司擬備真實而中肯的合併財務報表相關的內部控制,以設計適當的審計程序,但目的並非對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審計亦包括評價董事所採用會計政策的恰當性及作出會計估計的合理性,以及評價合併財務報表的整體列報方式。

我們相信,我們所獲得的審計憑證能充足和適當地為我們的審計意見提供基礎。

意見

我們認為,該等合併財務報表已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真實而中肯地反映貴公司及其子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務狀況及彼等截至該日止年度的財務表現及現金流量,並已遵照香港《公司條例》妥為擬備。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執業會計師

香港,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