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股東的溝通
本公司認為與股東進行有效溝通極為重要,藉以讓股東清楚評估集團表現並確保董事會的問責情況。以下為與本公司股東溝通的主要方法:
透過公司網站披露資料
本公司致力向所有希望獲得本公司資料之人士適時披露有關本集團之重要資料。本公司設有公司網站,網址為http://www.citic.com,並載列有關本公司的活動及企業資訊,包括向股東派發的年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公佈、業務發展及營運資料、企業管治常規以及其他資訊,以供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方查閱。
本公司在透過聯交所發表公佈時,該同等資料亦會登載於本公司網站以供瀏覽。
於二零一五年內,本公司就多個須予公佈交易、關連交易及海外監管公佈刊發公佈,有關公佈可於本公司網站瀏覽。
股東大會
本公司之股東週年大會是董事會與股東直接溝通的有效平台。於股東大會上,個別重要事項以個別決議案提呈。
按股數投票表決
任何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提呈的決議案(就程序方面的決議案除外)均按股數投票表決。每次股東大會開始時均向股東解釋表決過程,並解答股東就投票程序的提問。投票結果將於投票當日分別登載於聯交所及本公司的網站。
投資者關係
本公司致力為股東創造可持續的股東價值,並深信有效管理與利益相關方(包括投資者)關係,對股東價值極為重要。我們確信為創造長期價值,公司的目標必須與股東目標一致,並希望股東認同我們堅持可持續的長期增長遠較短期利益重要的理念。
本公司明白本身有責任促進公司與股東交流及回應股東的提問。我們致力提高透明度、開誠公佈,適時披露相關及重大資訊。我們定期與投資者會面,匯報公司業務的最新進展及策略。此外,當接獲傳媒及個別股東查詢時,我們均儘快回覆。我們亦致力分享相關及重大的財務資訊及非財務資訊,並透過每年兩次的報告與其他適時通訊清晰闡述公司的商業策略。在任何情況下,公司均採取審慎態度,確保不會選擇性地披露任何股價敏感資料。公司在透過聯交所發表公佈時,該等資料亦會登載於本公司網站以供瀏覽。
股東權利
以下概述根據企業管治守則強制披露要求所必須披露之本公司股東若干權利:
應股東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566至568條,佔可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的全體股東總表決權不少於5%的公司股東可要求本公司董事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書面請求書必須述明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處理事項的一般性質,由提出請求之股東簽署及以打印本形式存放於本公司之註冊辦事處,地址為香港中環添美道一號中信大廈三十二樓,並請註明「聯席公司秘書收」或以電子形式傳送至本公司。請求書可包含數份同樣格式的文件,而每份文件均由一名或多於一名提出請求之股東簽署。
倘本公司董事在本公司接獲書面請求書日期後二十一天內,未有在召開股東特別大會通知書發出日期後二十八天內安排召開一次股東特別大會,則該等請求人或佔全體請求人一半以上總表決權的請求人,可自行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但如此召開的股東特別大會不得在上述請求日期起計三個月屆滿後舉行。
由股東召開的股東特別大會,須盡可能以接近本公司董事召開股東大會的方式召開。
向董事會轉達股東查詢的程序
股東可於任何時間以書面方式透過聯席公司秘書向本公司董事會提出查詢及表達意見。聯席公司秘書的聯絡方法如下:
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中環添美道一號中信大廈三十二樓
聯席公司秘書收
電郵: contact@citic.com
電話號碼: +852 2820 2184
傳真號碼: +852 2918 4838
聯席公司秘書將向本公司董事會及╱或相關董事委員會轉交股東的查詢及意見,並在適當情況下回覆股東提問。
股東在股東大會上提出建議的程序
倘股東在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決議案,必須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615及616條的規定進行。有關要求及程序如下:
- 佔可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就請求書所涉及的相關決議投票的全體股東總表決權最少2.5%的任何數目的股東,或不少於五十名可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就請求書所涉及的相關決議投票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在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出決議。
- 本公司毋須根據公司條例向有權接獲股東週年大會通知書的股東發出有關任何建議決議的通知書或傳閱任何不多於一千字、內容為陳述建議決議的內容的陳述書,除非列明要求發出決議通知書的請求書已由相關股東簽署(或兩份或以上的請求書均載有全體相關股東的簽名),並(i)在請求書涉及的股東週年大會舉行前不少於六個星期;或(ii)倘在其後,則為發出該股東週年大會通知之時,以打印本形式存放於本公司之註冊辦事處,地址為香港中環添美道一號中信大廈三十二樓,並請註明「聯席公司秘書收」或以電子形式傳送至本公司。
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第108條,除退任董事及董事會提名膺選為董事之人士外,所有人士概無資格於任何股東大會膺選董事一職。除非一名股東提名有關人士膺選董事之書面通知及有關人士表明願意膺選之書面通知,須不早於進行該選舉所召開會議發出通告後的一天至該會議日期前七天期間送交本公司,而有關期間最少為七天。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規定,上述書面通知必須列明該名人士之個人資料。